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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印发《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4日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兰州)

近日,省食药监局印发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食药监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细则》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主体(含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进口商、配送中心和批零兼营等经营主体)、商场和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各类食堂)、食品市场开办方、冷库存贮经营企业、展销会举办方、柜台出租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查询和参与监督。

《细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应用电子追溯平台,其录入和上传的数据实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食品信息一经备案,全省范围内经营该种类食品的经营者,可从电子追溯平台共享信息,不再索取纸质“五证”,其备案信息实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

《细则》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按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要求,对原(辅)料和供货商、产品、分销商信息备案,建立原(辅)料使用台账。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并向收货方出具“电子一票通”,做到货单同行、货单信息一致。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使用电子追溯平台,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品信息管理工作。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应全面建立电子进货台账,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加快建立和运用电子追溯平台。供货商不能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不得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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