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 |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杂志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安全追溯  正文

缺陷消费品召回追溯中的产品唯一标识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 作者:郑杰昌 谢志利 王长林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例如,先后出台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等。
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
产品召回制度是进入21世纪后才引入我国的。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侵权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诸多法律中,实际上也都有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
2004年3月,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缺陷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也标志着我国对缺陷产品的管理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此后又有一些与产品召回相关的法规相继出台,国务院于2012年10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发布《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15年10月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系。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定与发布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定与发布情况
 
现今,在缺陷消费品召回全球化趋势下,“消费品生产者”不但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也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对“消费品”的定义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其中的消费者包括个人和单位,目前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包括电子电器和儿童用品两大类二十种产品。
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管理,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程序分两类。一类是主动召回,产品生产者通过调查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产品主动实施召回。由生产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召回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告知消费者、制定召回计划、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程序,并在不同阶段向有关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另一类是责令召回,产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并未主动召回,由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程序。或者是由政府监管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可直接责令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实施召回程序。
近年来,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正逐步完善,召回数量逐年增加,但是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制度及流程还不尽完善,部分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薄弱,存在虚假报告缺陷消费品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现在缺陷消费品召回过程中还未与追溯系统有效连接,追溯技术与追溯设备尚未应用于缺陷消费品召回,影响了召回力度及效果。另外,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召回的数据信息真实度有待提高,召回过程透明度不高,存在虚报召回消费品数量,导致缺陷消费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的恶劣现象。
我国追溯技术日趋成熟,消费品追溯系统的建设是保证消费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保证了“正向跟踪、逆向溯源”。但是,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消费品可追溯体系,能够通过产品标识和生产销售记录等信息确定消费品召回的范围。与消费品有关产品标识的要求,在GB/T 35248—2017/ISO 10377:2013《消费品安全 供应商指南》和GB/T 34400—2017 / ISO 10393:2013《消费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中都有提及。
在ISO 10377:2013《消费品安全  供应商指南》中,将消费品的安全问题贯穿于整个供应链,围绕安全问题,从设计、生产、市场各个环节,对供应链上的各个供应商的安全承诺、了解消费者、持续改进提出了避免危险和风险的诸多措施和规定。该标准的第4.5节“消费品标识和可追溯性”中,明确要求对消费品追溯的上游方向可以追溯到生产者,下游方向在不侵犯隐私的情况下可以追溯到消费者,且提出具体要求——“供应商应采用全球唯一的产品身份标识和追溯体系”。
ISO 10377:2013《消费品安全  供应商指南》标准要求,“所有有追溯要求的产品(或部件)应有唯一身份标识。且在供应链源头(或者产地)予以加贴、标记或标注。可采用供应链中通用的实施方法——条码标识,条码中含有全球唯一的数字号码或序列号、批次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等的综合信息。如果没有此类信息,供应商应索取相关信息”。标准中强调“供应商应保证产品(或部件)身份标识真实唯一。当涉及分包商或者被许可人时,供应商可通过签订协议来确保唯一性。产品身份唯一标识应一直保留在产品(或部件)上,直至产品(或部件)被消费、退回或损毁,且无特殊需要,不得更改”。
国家标准GB/T 35248—2017等同采用ISO 10377:2013 国际标准,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ISO国际标准ISO 10393:2013《消费品召回  供应商指南》,5.5节追溯中对于追溯的要求是:生产者应了解可追溯性原则,即向上和向下可追踪性原则,以促进召回进程,快速确定受影响产品的出售地点,有针对性地向适当受众传达召回通知。该标准明确要求生产者在召回活动中要与监管方、供应链和生产者进行沟通,达到摸清情况、提供召回咨询、沟通通知内容和防止进一步分销等目的。
根据ISO 10393:2013标准的要求,发出的召回通知应清楚说明产品的召回范围,应尽可能准确和清楚列出受影响产品的关键特征。关键特征的示例可能包括产品特征,例如:批次、颜色、大小、配方或产品包装。该标准具体要求“被召回的产品应被唯一标识,原则上,应是全球唯一的。全球唯一产品识别的示例有通用产品代码(UPC)和全球交易品项目代码(GTIN)”。
国家标准GB/T 34400—2017修改采用ISO 10393:2013国际标准,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值得一提的是,将标准原标题的“供应商指南”改为“生产者指南”,这个改动更为准确规定了生产者即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召回活动的主体。
ISO 10377与ISO 10393的关联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ISO 10377与ISO 10393的关联关系
 
追溯是指通过记录和标识,追踪和溯源客体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活动。追溯包括追踪和溯源。基于追溯码、相关软硬件设备和通讯网络,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可获取追溯过程中相关数据的有机整体称之为追溯系统。
追溯可以分为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内部追溯是指一个组织在自身业务操作范围内对追溯单元进行跟踪和(或)溯源的行为,内部追溯主要针对一个组织内部各环节间的联系。生产企业自建的追溯系统,仅满足企业自己的追溯需求,追溯系统的各参与方都是自己的下属企业或紧密合作方,这种内部追溯系统的早期应用就是企业自建的防串货系统,逐步发展成为今天的内部追溯系统,可实现对产品的全过程供应链管理。外部追溯则是指对追溯单元从一个组织转交到另一个组织时进行跟踪和(或)溯源的行为,外部追溯是供应链上组织之间的协作行为。外部追溯的参与方来自不同的供应链企业,通过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实现协同作业,目前由国家建设的全国性或行业性追溯系统(平台)都属外部追溯。
为保证被追溯的产品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可追溯性,编码和标识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追溯参与方应对产品、物流单元、位置进行唯一标识,追溯参与方应釆集并记录追溯数据,追溯参与方之间应共享追溯数据。
在追溯系统建设中,产品追溯码是基础。每个追溯系统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可能会存在差异,但是不同追溯系统的追溯码中,产品的代码必须统一,否则,该追溯系统只能是闭环的内部追溯系统,根本无法满足国家追溯体系建设中的要求,保证不同环节的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可通查通识,实现“全国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国务院及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2015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在《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将物品编码单独列出:完善和拓展国家物品编码体系及应用,加快物品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系列标准,加强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产品监管中的应用研究,加强条码信息在质量监督抽样中的应用,加快物联网标识研究、二维码标准研究,加强物品编码技术在产品质量追溯中的应用研究,加大商品条码数据库建设力度,支撑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在追溯系统建设中,要求所有参与方在产品供应链涉及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关键控制点(节点)应对上一节点具有溯源功能,对下一节点具有跟踪功能,即各追溯参与方应能对追溯单元的直接来源进行追溯,并能对追溯单元的直接接收方加以识别。各追溯参与方有责任对其输出的数据、追溯单元的原始位置和最终位置信息进行维护。各追溯参与方应确保追溯单元标识信息的真实唯一性。
上述要求,与召回体系建设中一直强调的“被召回的产品应被唯一识别”是一致的,所以在召回体系中也应实现代码统一。
追溯系统的重要应用是寻找问题产品的源头(溯源);追溯系统另外一个重要应用则是在溯源到问题产品源头的同时,找出问题产品的走向和分布(追踪),也就是召回。
在追溯系统中,追溯码是指追溯系统中对追溯单元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在召回系统中,被召回的产品应被唯一识别通常是指同一批次的产品。
在追溯系统中,追溯单元提供方与接收方之间应至少交换和记录各自系统内追溯单元的一个共用标识,以确保对产品追溯时信息交换的通畅。所有追溯单元应提供其标识信息,并从追溯单元源头附上标签、标记或标注。追溯单元标识信息应为全球唯一的标识代码,该代码应直接附在追溯单元上。若无法直接附在追溯单元上,则至少应附在包含该项目的物流单元(如托盘)或随附文件上。应采用全球通用的标识系统(如GS1系统)对生命周期内的产品数据进行采集。建议国内外追溯系统追溯单元标识采用GTIN或SSCC。追溯系统中的GTIN应用,如图3所示。
图3  消费品追溯流程图
 
在召回系统中,ISO 10377和ISO 10393 标准要求生产者应了解可追溯性原则,即向上和向下可追踪性原则,以促进召回进程。被召回的产品应被唯一标识,原则上,应是全球唯一的。全球唯一产品识别的示例有通用产品代码和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目前,UPC代码已经融入GTIN编码规则中,同属GS1标准体系。
全球贸易项目代码是编码系统中应用最广泛的标识代码。贸易项目是指一项消费品或服务。GTIN是为全球贸易项目提供唯一标识的一种代码(称代码结构)。
GTIN有四种不同的编码结构:GTIN-13、GTIN-14、GTIN-8和GTIN-12。这四种结构可以对不同包装形态的商品进行唯一编码。标识代码无论应用在哪个领域的贸易项目上,每一个标识代码必须以整体方式使用。完整的标识代码可以保证在相关的应用领域内全球唯一。GTIN-8和GTIN-12涵盖了通用产品代码。
对贸易项目进行编码和符号表示,能够实现商品零售(POS)、进货、存补货、销售分析及其他业务运作的自动化。召回系统中的GTIN应用,如图4所示。
图4  召回系统GTIN应用示意图
 
由此可见,追溯系统建议追溯单元标识采用GS1的GTIN标准,召回系统推荐的示例也是GS1的GTIN标准。在召回过程中,对所召回的消费品进行追溯,实现正向追踪、逆向溯源,促进召回进程。一般消费品召回追溯流程,如图5所示。
图5  缺陷消费品召回流程图
 
由图5可见,召回系统与追溯系统的关联关系是建立在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标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救急手段,也是“杀手锏”。缺陷产品召回活动应该具有强于当前追溯体系的技术支撑和执行能力。
通过召回标准化体系以协调整个召回体系的运行,在召回体系中所涉及到的标准应该支持追溯体系的相关标准。目前,在追溯体系的相关标准中,已经有多个标准支持产品召回。在追溯和召回的标准中,均要求产品应采用唯一编码。在诸多追溯活动的实践中,特别是在商品流通领域,采用GS1标准体系中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的较多,也更具权威性、科学性、灵活性和实用性。
为适应市场需求,正在起草制定《消费品召回追溯 生产者指南》国家标准,该标准是继《消费品安全 供应商指南》和《消费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之后的又一个重要标准。上述三个标准之间紧密关联:“消费品召回”是对“消费品安全”的细化;“消费品召回追溯”是对“消费品召回”的细化。该标准的重要作用是把召回活动与追溯活动相关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使召回体系和追溯体系能够很好地维护产品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郑杰昌 谢志利 王长林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9年第1期总第149期

延伸阅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或《条码与信息系统》”。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将内容传真至010-84295675,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高端访谈 更多>>
商品二维码 全球商品通用...
王毅 研究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技术部副主任兼二维码研究室主任,国际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分委会(ISO/IEC JTC 1/...
物品身份及其编码的本质
张成海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中国ECR委员会联合主席、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管理委员会委员及顾问委员会委员、全...
推进我国二维码标准化应...
王毅,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二维码研究室主任,技术部副主任,研究员,国际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分委会(ISO/IEC JTC1/S...
AVEVA剑维软件: 信息和智...
数据是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杂志专区 更多>>

《2024第1期》

《2024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