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码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各单位(平台)借助统一的追溯码,遵循“向上一步,向下一步”的追溯原则,采集、记录、分享各环节追溯相关信息,才能真正实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全供应链追溯。
食品安全追溯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是当前各级政府实施的民生工作,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2017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启动全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该工作按照“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覆盖人民群众日常基本消费食品的“一品一码”(即一个批次产品有唯一的追溯码)全过程追溯体系,打造全省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编制背景
《福建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各部门责任分工和职责明确要求: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福建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编码地方标准,规定追溯编码的编码结构和载体。为此,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福建分中心组织并申报了省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编码技术规范》的制定计划。2017年9月,获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农业信息中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三维码(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8家单位参与,成立标准起草组,共同推进该标准的制定。
标准起草组收集了国内外大量食品追溯建设信息和编码信息资料,并前往“一品一码”相关建设单位就食品追溯系统建设现状进行调研,着重研究现有追溯码编码结构。标准起草组还前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调研学习,全面了解最新的国内外食品追溯建设情况。2017年10月中旬,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稿,并召开研讨会,组织标准使用单位和专家对标准草案稿进行深入研讨。根据研讨修改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底,标准起草组认真梳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并再次召开研讨会,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
2017年11月7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福州组织召开《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编码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审定会。该标准顺利通过专家审定。标准起草组按照审定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标准,完成标准报批稿和报批工作。
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DB35/T 1711-2017《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编码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并于2018年2月28日实施。
标准内容解读
该地方标准制定原则为推荐性标准。基于商品条码进行产品质量追溯是国际通用的做法。该标准充分考虑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发展趋势,尤其是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在追溯编码技术在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针对一些规模小的散装食品责任单位创新性地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形成“两码并存、互为补充”的编码体系,以确保标准的适用性。
适用范围
该标准从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单元分类、追溯码编码、追溯码载体表示和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
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的以批次为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建立企业(行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时,可以参照执行该标准,实现企业(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追溯信息对接与共享。
主要内容
标准将食品追溯单元从层级上划分为零售食品、储运包装食品和物流单元食品等三类,每一类再分为有商品条码食品和无商品条码食品。有商品条码的食品是预包装食品和部分散装食品;无商品条码的是散装食品。根据以上分类方法,对六种食品追溯单元的追溯码分别进行编码。
零售食品和储运包装食品的追溯码编码数据结构为:应用标识符+食品代码+应用标识符+生产日期/批号。有商品条码的食品代码采用GTIN-13、GTIN-12和GTIN-8(GTIN:global trade item number,全球贸易项目代码)三种结构;无商品条码的食品代码为13位字母数字,由9位的主体标识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到第17位)、3位的商品项目代码和1位的校验码组成,具体见表1。
表1 无商品条码的食品代码结构
食品代码和生产日期/批号之间分别用应用标识符11和10进行连接,优先采用生产日期,如果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采用批号。
有商品条码的物流单元食品的追溯码采用SSCC(serial shipping container code,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无商品条码的物流单元食品追溯码参照SSCC,将应用标识符00改为91,用主体标识码顶替厂商识别代码,具体见表2。
表2 无商品条码的物流单元食品追溯码编码数据结构
根据不同的应用环境,追溯码的符号标识可采用一维码或者二维码。采用一维码时,有商品条码的应使用GS1-128码,无商品条码的应使用code128码。采用二维码时,可使用汉信码或快速响应矩阵码(QR码)。有商品条码的应使用码制的GS1模式或者FNC1模式进行编码。
重要技术说明
按照《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即预包装食品生产单位应当申请厂商识别代码。但是,对于散装食品则没有硬性的规定。因此,对于没有申请商品条码的散装食品单位,采用主体标识码作为该单位的标识。由于厂商识别代码和主体标识码可能存在重复,也为了避免两者混淆,厂商识别代码前的应用标识符用01,而主体标识码前面的应用标识符用91。
为规范管理,无商品条码的商品项目代码只能对1000种商品进行编码。如果超过1000种商品,需要企业申请商品条码。
为降低各食品责任单位的成本,对于在商品包装上已印制商品条码的食品,其追溯编码采用商品条码+生产日期/批号,无需重新打印标签。
目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了福建省“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该平台完全采用上述标准的追溯码编码。由于历史和客观原因,省级各相关政府部门、各区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追溯平台会有不同于该标准的追溯编码,但各追溯平台必须增加该标准追溯编码,作为一个关键字段,确保编码与福建省 “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追溯编码相对应,以实现追溯码统一和信息共享。
该标准的追溯码编码以GS1为基础。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可以大力推进商品条码在福建省食品追溯系统中的应用,降低追溯成本,提高追溯效益,充分发挥商品条码的应用价值,同时,也可以为其他省市的食品追溯提供应用参考和借鉴。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福建分中心 周顺骥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9年第2期总第1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