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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供应链可追溯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 作者:孙小云

在“互联网+”经济发展战略背景下,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热潮,2017年交易总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扩张,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质量诚信问题开始显现,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电子商务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受到重视。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追溯体系建设给出了政策指引。
实现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可追溯,能够促进电子商务供应链的可视化,帮助明确网络交易产品的责任主体,理清电商平台假货渠道,实现问题产品的快速下架和召回,提升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水平和诚信水平,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传统线下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在我国已开展多年,而电子商务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种商业模式又该如何实施追溯?同传统追溯有何区别?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供应链模式及可追溯性分析
开展电子商务供应链可追溯性研究,首先要对供应链流程深入分析,明确产品实际流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追溯节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多样,不同模式下产品实际流通的过程有所不同,本文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在供应链中的位置,将电子商务供应链分为卖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以及买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并对每种供应链的一般追溯流程进行分析。
卖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
卖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指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直接提供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为买方提供产品的电子商务供应链。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品牌商自建平台
该类平台一般为品牌商的自有平台和官网,代表性的有海尔商城、小米官网、李宁官网等。特点是供应链较短,分析起来也较为容易,产品基本的追溯流程为从原材料供应商到生产商,再通过品牌商自营平台销售给平台买家。
平台自营型
平台自营型是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从只提供平台转变为兼提供产品,例如京东自营、天猫超市、1号店自营、苏宁易购自营等。在该类供应链中产品追溯的环节一般为: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电商平台提供商、买家。
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
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指为电子商务卖方和买方提供平台功能的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所构成的电子商务供应链。该类平台只传递信息,本身并不提供产品。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三方平台B2B模式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第三方B2B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综合型平台,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如阿里巴巴;另一类为近年来风生水起的垂直型平台,如一亩田、找钢网等专业型B2B平台企业。在该类平台供应链中,产品一般从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经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直接销售给买家(企业)。
第三方平台B2C模式
第三方平台B2C模式是我国发展较为成熟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一般为品牌商(或品牌代理商)和经销商直接入驻第三方平台销售产品,最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如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该类供应链中,产品追溯的流程一般从原材料供应商到品牌生产商/经销商,经过第三方电商平台传递给买家。
第三方平台C2C模式
第三方平台C2C模式为个人直接在第三方平台上注册网店开展零售业务,是真正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特点是大众化,包括国内最大的C2C平台淘宝网,以及近几年发展较快的拼多多等。产品追溯流程一般为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个人网店,经过第三方平台销售给买家。
买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
买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指由电子商务网络买家持有平台,为卖方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供应链。目前,国内比较典型的买方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模式有零售企业自建的供应商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平台、政府招标采购平台等。该类平台的供应链链条较短,一般为点到点式,追溯起来也较为简单。
 
电子商务供应链追溯技术方案
与传统追溯一样,电子商务供应链追溯的关键点是对涉及的产品、参与方、位置及交易信息等关键追溯信息所进行的标识和记录。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具有流通周期快、范围广的特点,为确保产品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可追溯性,追溯信息的标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本文以全球应用广泛的GS1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以下简称GS1系统)作为追溯标识技术方案。
追溯信息标识方案
追溯信息内容
电子商务供应链主要追溯信息包括追溯参与方信息、追溯单元信息、追溯位置信息及平台交易信息。其中:
追溯参与方信息应包括参与方身份标识,有效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追溯单元可分为产品贸易单元、产品物流单元和产品装运单元,由供应链中不同流通层级的产品组成。追溯单元基本信息应包括追溯单元标识、批次/序列号、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等信息。
追溯位置信息至少应包括位置标识、具体地址、有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易信息应包括与平台交易有关的电子订单、发货单、支付单、发票、物流运单等有效凭证和单据。
GS1追溯标识方案
采用GS1系统实施追溯时,通常采用GS1系统中的GTIN(全球贸易项目代码)来标识要追溯的产品,采用SSCC(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来标识要追溯的物流单元,采用GSIN(全球装运标识代码)来标识需要追溯的装运单元,采用GLN(全球位置码)来标识追溯的各参与方,也可以标识物理位置。如果想标识更多的信息,比如产品的批号、序列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则可以采用GS1应用标识符(AI),AI是标识数据含义与格式的字符,由2~4位数字组成,GS1系统中有超过100种应用标识符。
追溯过程中常用的应用标识符如表1所示。
表1  追溯中常用的应用标识符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成本等因素来采取合适的追溯层级。对于一般的商品,采用GTIN追溯到品类就可以了;对于价值比较高的产品,可以采用“GTIN+序列号”的方式,追溯到单品;对于以批次作为生产管理单元(因为原料、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相同,具有同质性),可以采用“GTIN+批次”追溯到批次,选择何种载体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追溯信息记录要求
为了实现电子商务供应链全流程的可追溯,各个参与方均需记录所在节点的关键追溯信息,在有追溯需求时能够查询或共享。下文以常见的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为例,具体说明对各个参与方的追溯信息记录要求。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一般追溯流程如图1。
 
 
各个追溯参与方追溯信息记录的要求如下:
上游供应商
上游供应商一般为生产商或经销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向下游电子商务商户提供真实的身份/资质信息;
•规定至少一个级别的追溯单元,对追溯单元进行唯一标识;
•准确记录追溯单元在其内部业务流程中发生的事件、时间、地点以及责任人;
•对追溯单元的物流服务商,以及下游接收者信息进行记录;
•生产商还应对追溯单元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信息进行记录。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平台上注册的商户进行实名制管理,对其身份、资质信息进行采集与管理; 
•对平台上注册的买家身份信息进行管理,鼓励进行实名制管理;
•规范平台交易产品的发布信息,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产国/地等基本追溯信息,并附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要求并监督商户或物流服务商及时提供交易产品的物流信息,或提供物流信息的查询方式;
•建立针对商户、交易产品、买家以及平台交易信息的数据库,在有追溯需求时,能够快速查询。
电子商务商户
电子商务商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时应提供真实的身份/资质信息;
•对上游供应商的身份/资质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对物流服务商的身份信息进行记录,要求并监督物流服务商及时提供物流信息,或提供物流信息的查询方式;
•在平台产品发布页面提供制造商名称、产国/地等基本追溯信息。对于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国/地、生产商等信息;
•建立针对上游供应商、交易产品、物流服务商、买家以及平台交易信息的数据记录。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商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根据物流订单或平台交易订单信息,组合包装追溯单元;
•为每一项配送的追溯单元进行唯一标识,并与物流工具/人员信息相关联;
•记录追溯单元在其内部入库、拣货、验货与出库等作业环节的信息与责任人;
•能够及时提供物流过程的动态信息,或提供物流信息的查询方式;
•建立用于内部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详细记录物流订单、配送工具/人员以及上下游交接信息。
买家
买家作为电子商务产品供应链的最末端,是实施追溯的主要发起者。买家对于在电商平台上所购买的产品,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售后沟通,协助找出问题根源。
 
电子商务供应链追溯标识应用示例
以采用GS1系统作为追溯信息标识技术,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的追溯标识应用示例见图2。
 
 
供应环节
供应环节中,上游供应商(或者物流服务商)根据下游商户的订单需求进行包装,形成物流单元或装运单元,通过物流服务商发送给商户。在该环节中,上游供应商要将自身资质信息、物流信息及产品信息一同发送给商户。
该例中,假设上游供应商的标识代码用GLN1标识,物流服务商的标识代码用GLN2标识,而所涉及的三种产品分别用GTIN1~GTIN3标识。经过分拣包装,组成三种物流单元(箱或托盘),用SSCC1~SSCC3标识。在运输中,三种物流单元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装运单元(如一卡车),用GSIN1标识。
此环节,物流服务商需记录所运输产品的上下游交接信息。
交易环节
交易环节中,商户(或物流服务商)将从上游供应商处接收的产品收货入库,并进行拆分和存储。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订单信息进行拣货,形成配送包裹。
该例中,假设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用GLN4标识,商户用GLN3标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GLN4应记录和验证商户GLN3的真实身份信息。
商户从上游供应商处收到的物流单元仍用SSCC1~SSCC3标识,经拆分后,又形成贸易单元GTIN1~GTIN3,按电子订单进行拣货包装,形成物流包裹以备发货,不同的物流包裹用运单1~运单3标识。
配送环节
配送环节中,物流服务商负责把按订单分拣后的物流包裹发送给不同的买家。
该例中,假设物流服务商的标识代码用GLN5标识。买家收到物流包裹,经拆分,内含消费者所购买的具体贸易项目,即GTIN1~GTIN3。
此环节的物流服务商需将所配送的包裹信息与配送人员、配送车辆标识进行关联,并记录签收信息。
产品溯源
在需要溯源时,从问题节点开始,每个追溯参与方可根据所记录的追溯单元标识、上下游交接信息等向供应链上游进行溯源,直到找到问题节点并实施召回。同时,问题产品将在电子商务平台作下架处理。
 
同传统供应链追溯比较分析
通过对不同模式的电子商务供应链追溯流程及关键节点分析,不难看出,同传统供应链相比,电子商务供应链追溯在关键技术层面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供应链在实施追溯的要求和管理上有其独特之处。具体分析如下:
追溯信息的要求更加全面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信息都变成电子形式,对产品追溯信息的要求变得更广泛,除了需包含产品、参与方、位置标识信息外,还应包含电商平台交易记录信息的标识,如电子订单、发货单、支付单、电子发票等,这些都是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实施追溯的重要记录信息。
产品追溯链条长度大幅缩短
同传统供应链可能存在多级分销商相比,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大大缩短了供应链长度,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品牌商或生产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面对销售者进行产品销售,这种“产消对接”的形式让实施追溯变得更简单、便捷,出现问题时也更加易于召回。
电商平台参与方成为新动力
对于品牌商自建平台及平台自营型模式,电商平台参与方作为产品销售方,对产品质量具有直接责任。若为第三方平台模式,则电商平台企业作为交易的媒介,对平台入驻的商家及销售的产品具有资质审核与质量检验的责任,对于问题产品的下架和网络召回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了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是实施产品追溯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
信息共享、透明化显著提高
在倡导大数据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整体运作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无论是生产商、品牌商、电商平台企业还是快递物流企业之间信息共享化程度高,更加利于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和追溯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更加便于对产品追溯信息的索引、发布和公开等,更加利于追溯信息的公众查询和使用,实施追溯的途径会更加多样化,效率也会大幅度提高。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8年第3期总第1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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