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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国家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9日 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 作者:李素彩 孙小云

GB/T 36061-2018《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已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的原则,一般追溯流程,对追溯参与方、追溯信息的要求以及实施追溯和召回等,适用于对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追溯和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兴重点领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强有力地拉动了消费增长,加速推动我国消费转型升级。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的根本特点,其发展伴随的包括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售后难以维权等问题,直接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考验着我国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成为广泛关注的热点。
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追溯体系,因其可以提升政府的质量监管和产品安全治理能力,帮助企业实现问题产品快速下架、高效召回,提升消费信心,而成为重要的产品质量管理手段。基于此,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
为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推动电子商务行业标准化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联合阿里巴巴、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等单位共同制定了GB/T 36061-2018《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已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的原则,一般追溯流程,对追溯参与方、追溯信息的要求以及实施追溯和召回等,适用于对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追溯和管理。
 
标准制定的原则
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遵从以下三条原则:
以行业发展现状为基础
充分调研电子商务行业的现状,研究电子商务供应链流通模式及其特点,在对电子商务一般流程及关键节点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各节点追溯的要求和追溯信息需求,符合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实际。
与现行法规标准相协调
标准内容上与《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保持一致,同时满足现行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对已有法律法规、标准的强化与补充。
兼顾现实需求及成本与效益的平衡
尊重事实,在技术方法上以适用性为准则,在满足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追溯目标和现状推荐合适的技术手段,以达到经济和效益相平衡。
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在规定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的原则、一般追溯流程基础上,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提出对追溯参与方的要求和对追溯信息的要求,并给出实施追溯和召回的条件、追溯信息编码及条码表示以及追溯流程示例。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的原则
本标准规定,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可追溯性应遵循4个原则:合规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和唯一性原则。其中,合规性原则是指实施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追溯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调性原则是指由于产品追溯是质量管理的范畴,实施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追溯应与追溯参与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协调一致;完整性原则是从实现全链条的追溯角度考虑,所有追溯参与方应实现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唯一性原则是指追溯信息的编码和标识应具有唯一性,且应与已有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相一致。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对各参与方的要求
本标准抽象归纳出了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供应链的一般追溯流程(见图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涉及的直接参与方包括上游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电子商务商户、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商和买家。其中上游供应商是指为电子商务供应链提供交易产品的参与方,一般为生产商或经销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是指为买卖双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服务商,可以是专门提供交易环境的服务商,如阿里巴巴,也可以是既为其他商户提供交易环境也自营商品的服务商,如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商户是指在平台上注册并直接提供产品展示或售卖的参与方,俗称卖家。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商是指为电子商务供应链提供产品运输或配送服务的参与方。买家即为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购买者,也称网络消费者。
图1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一般追溯流程
 
为了实现电子商务供应链的全流程追溯,各个参与方均需记录其所在节点的关键追溯信息,以便在有追溯需求时能够查询或共享。对各个追溯参与方追溯信息记录的要求如下:
上游供应商
对于上游供应商来说,首先应向下游电子商务商户提供真实的身份/资质信息。其次应规定至少一个级别的追溯单元并对其进行唯一标识,准确记录追溯单元在其内部业务流程中发生的事件、时间、地点以及责任人,还应对追溯单元的物流服务商、下游接收者信息进行记录。此外,上游供应商若为生产商,还应对追溯单元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信息进行记录。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是电子商务供应链重要的参与方之一,对实现电商交易产品的可追溯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是应对平台上注册的商户和买家身份、资质信息进行采集与管理,鼓励实名制管理;二是应规范平台交易产品的发布信息,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产国/地等基本追溯信息,并附有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三是应要求并监督商户或物流服务商及时提供交易产品的物流信息,或提供物流信息的查询方式;四是应建立针对商户、交易产品、买家以及平台交易信息的数据库,在有追溯需求时,能够快速查询。
电子商务商户
从电子商务商户角度,一是在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时应提供真实的身份/资质信息;二是要对上游供应商的身份/资质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三是对物流服务商的身份信息进行记录,要求并监督物流服务商及时提供物流信息,或提供物流信息的查询方式;四是应按照要求在平台产品发布页面提供制造商名称、产国/地等基本追溯信息,对于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国/地、生产商等信息;五是应建立针对上游供应商、交易产品、物流服务商、买家以及平台交易信息的数据记录,以便在有追溯需求时使用。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商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商应根据物流订单,或平台交易的订单信息组合包装追溯单元,为每一追溯单元进行唯一标识,并与物流工具/人员信息相关联;还应记录追溯单元在其内部入库、拣货、验货与出库等作业环节的信息与责任人;能够及时提供物流过程的动态信息或提供物流信息的查询方式;此外,应建立用于内部业务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物流订单、配送工具/人员以及上下游交接信息,以便在有追溯需求时可以查询。
买家
买家作为电子商务产品供应链的最末端,是实施追溯的主要发起者。买家对于在电商平台上所购买的产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反馈至相关方,并协助找出问题根源。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对追溯信息的要求
对追溯信息的要求包括对各节点追溯信息内容、信息标识、信息保存和共享方面的要求。追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追溯主体(追溯参与方)、客体(追溯单元)、位置和平台交易的信息,并基于此进行信息标识。考虑到追溯是分层级的,标准将追溯单元分为三个层级,即贸易单元、物流单元和装运单元,针对不同追溯层级采用不同的追溯标识。在标识方法上,本标准推荐采用全球商贸流通领域广泛应用的GS1全球统一标识技术,以最大限度节省成本,促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应用,并以附录的形式给出标识示例。在信息保存和共享上,给出各追溯参与方信息保存的内容、年限等要求。
追溯信息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追溯信息包括追溯参与方、追溯单元、追溯位置及平台交易等信息。其中:
追溯参与方信息应包括参与方身份标识,有效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追溯单元可分为产品贸易单元、产品物流单元和产品装运单元,由供应链中不同流通层级的产品组成。追溯单元基本信息应包括追溯单元标识、批次/序列号、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有效期等信息。
追溯位置信息至少应包括位置标识、具体地址、有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易信息应包括与平台交易有关的电子订单、发货单、支付单、发票、物流运单等有效凭证和单据。
GS1追溯标识方案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具有流通周期短、范围广的特点,为确保产品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可追溯性,追溯信息标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本标准建议采用GS1全球统一标识技术体系(也称商品条码技术体系)作为标识方案。
采用GS1技术体系实施追溯时,通常采用GS1标识中的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来标识要追溯的产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来标识要追溯的物流单元,采用全球装运标识代码(GSIN)来标识需要追溯的装运单元,采用全球位置码(GLN)来标识追溯的各参与方,也可以标识物理位置。如果想标识更多的信息,比如产品的批号、序列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则可以采用GS1应用标识符(AI),AI是标识数据含义与格式的字符,由2~4位数字组成,GS1体系中有超过100种应用标识符。
追溯过程中常用的应用标识符如表1所示。
 表1   追溯中常用的应用标识符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成本等因素来采取合适的追溯层级。对于工业化生产的产品,一般是以批次作为生产管理单元(因为原料、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相同,具有同质性),所谓“同批同质”,可以采用“GTIN+批次”追溯到批次;对于价值比较高的产品,可以采用“GTIN+批次+系列号”或“GTIN+系列号”的方式,追溯到单品,不同的追溯颗粒度对应的是不同的管理需求,追溯成本也不尽相同,应根据产品特点、管理需求、成本因素和监管需求等,确定追溯颗粒度。对于选择何种载体(一维码、二维码、RFID等)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追溯信息保存和共享
各追溯参与方均应保存与其具有直接合作的贸易伙伴信息、所接收/生产/存储/发出的追溯单元信息以及与产品交易有关的相关凭证和记录。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来说,应备份保存平台商户和买家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质信息和平台交易信息。所有追溯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保存时间从信息生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在有追溯需求的情况下,各追溯参与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在不侵犯其它追溯参与方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共享追溯信息。
 
应用示例
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在一般电子商务供应链流程下,针对供应链的不同环节,基于GS1全球统一编码标识技术进行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的示例。示例流程图见图2。
图2   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一般追溯流程应用示例
基于图2,现按供应、交易和配送三个环节,做简要分析。
供应环节
供应环节中,上游供应商(或者物流服务商)根据下游商户的订单需求进行包装,形成物流单元或装运单元,通过物流服务商发送给商户。在该环节中,上游供应商要将自身资质信息、物流信息及产品信息一同发送给商户。
该例中,假设上游供应商的标识代码用GLN1标识,物流服务商的标识代码用GLN2标识,涉及的三种产品分别用GTIN1~GTIN3标识。经过分拣包装,组成三种物流单元(箱或托盘),用SSCC1~SSCC3标识。在运输中,三种物流单元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装运单元(如一卡车),用GSIN1标识。
此环节,物流服务商需记录所运输产品的上下游交接信息。
交易环节
交易环节中,商户(或物流服务商)将从上游供应商处接收的产品收货入库,并进行拆分和存储。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订单信息进行拣货,形成配送包裹。
该例中,假设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用GLN4标识,商户用GLN3标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GLN4应记录和验证商户GLN3的真实身份信息。
商户从上游供应商处收到的物流单元仍用SSCC1~SSCC3标识,经拆分后,又形成贸易单元GTIN1~GTIN3,按电子订单进行拣货包装,形成物流包裹以备发货,不同的物流包裹用运单1~运单3标识。
配送环节
配送环节中,物流服务商负责把按订单分拣后的物流包裹发送给不同的买家。
该例中,假设物流服务商的标识代码用GLN5标识。买家收到物流包裹,经拆分,内含消费者所购买的具体贸易项目,即GTIN1~GTIN3。
此环节的物流服务商需将所配送的包裹信息与配送人员、配送车辆标识进行关联,并记录签收信息。
产品溯源
当需要溯源时,从问题节点开始,每个追溯参与方可根据所记录的追溯单元标识、上下游交接信息等向供应链上游进行溯源,直到找到问题节点并实施召回。同时,问题产品将在电子商务平台作下架处理。
 
预期作用和效益
本标准在分析我国电子商务供应链的基础上,归纳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一般追溯流程,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产品的可追溯性一般要求,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个追溯标准,其研制和发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可以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强化行业参与者与社会公众对于产品追溯的认知度及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水平和诚信水平的提升,促使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真正成为质量有保障、信息透明的消费方式,推动构建可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
《条码与信息系统》2018年第5期总第1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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