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 |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杂志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条码技术  正文

广东《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解析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9日 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

 商品条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标识。

目前,全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保有量已近30万家,广东省有三万多家。省内各地商品条码业务受理机构在为企业提供商品条码服务时,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为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为本省内各地物品编码机构在提供商品条码服务时有标准可依,有利于各地商品条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基层条码工作人员提供指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提高全省的商品条码管理和服务水平。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

(DB 44/T 1314-2014)《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4月18日发布,于2014年7月18日起生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适用范围:《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规定了商品条码受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流程以及质量保证等。适用于广东省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受理服务。

2.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 对相关术语作出了定义:
 a.申请人;
 b.系统成员;
 c.分支机构;
 d.工作站(代办处)。

3.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对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a.服务环境;
 b.设备设施;
 c.职业素质。

4.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对商品条码受理程序作出了规定:
 a.商品条码注册程序;
 b.商品条码续展程序;
 c.商品条码变更程序;
 d.商品条码注销程序。

5.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对服务质量作出了规定:
 a.服务要求;
 b.记录存档;
 c.顾客咨询;
 d.条码基础知识培训;
 e.受理服务监督。

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区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未对术语和定义作出规定,《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详细规定了广东省境内的申请人、系统成员、分支机构、工作站(代办处),使分支机构、工作站(代办处)对自己的定位更加清晰,申请人也能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未对商品条码受理服务作出规定,《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详细规定了广东省境内的分支机构、工作站(代办处)的硬件环境(包括服务环境、设备设施)要求,使申请人能享受到更好更贴心的服务;同时对分支机构、工作站(代办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人员素质和服务要求),使申请人能享受到更好更专业的服务。

硬件方面,《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要求服务场地应设有办公区和客户区,并有明显的指示标志,要求在客户区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指南、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公时间、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使申请人对自己所办事项能够一目了然;《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要求客户区配备必要的桌椅、办公用品等设施,供申请人使用;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这是一个人性化的改变,是办事部门提升自身形象、提高服务意识的重要一步。

软件方面,《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对人员素质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分支机构、工作站(代办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必须要以专以的知识和热情的服务来服务申请人,也是办事部门提升自身形象、提高服务意识的重要一步。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结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对具体业务办理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1)申请人填写或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3份(见附录 A,分支机构直接受理的为2份,以下同),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3份和汇款凭证复印件3份等资料;
 (2)系统成员填写或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三份(见附录 B),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三份和汇款单复印件三份、《系统成员证书》等资料。
 (3)系统成员填写或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登记表》三份(见附录 C),并提供工商或主管部门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系统成员证书》。
 (4)系统成员填写或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三份(见附录 D),并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以上的明确规定,使申请人更加清楚所办理业务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未对服务质量作出规定,《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DB 44/T 1314-2014)详细规定了广东省境内的分支机构、工作站(代办处)的服务质量要求,使申请人能享受到更好更贴心的服务;体现政府职能部门支持企业、指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宗旨。
 (1)向申请人公开服务信息,文本说明清晰明确。协助申请人完成相关申请登记表的填写或打印,保障信息登记的完整性、准确性。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符合性,保障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费用及有关规定,发放相关申请表格。自收到《系统成员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能够更加清楚自己所办理业务的进度,享受政府职能部门的优质服务。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登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和其他证照、证明文件应及时汇总,分类归档。归档的记录应标识准确,资料完整,便于查阅。
 这项规定有利于相关部门及申请人查询信息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是一个非常好的便民措施。
 (3)应及时对顾客的咨询进行回复,在现场提出咨询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场予以答复。顾客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咨询时,应及时答复。这项规定有利于申请人了解相关业务信息,也是一个非常好的便民措施。
 (4)培训对象为系统成员以及其他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条码相关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培训应有签到和记录(见附录E)。工作站(代办处)应在培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分支机构上报培训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这项规定方便申请人加深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有利于申请人更好的使用商品条码,也有利于商品条码管理机构加强对申请人和商品条码的管理。
 (5)对申请人投诉意见应进行登记、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
 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支持企业、指导企业、服务企业的宗旨。

(作者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广东分中心)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6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DB 44/T 1314-2014《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2016年第1期总第58期

延伸阅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或《条码与信息系统》”。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将内容传真至010-84295675,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高端访谈 更多>>
商品二维码 全球商品通用...
王毅 研究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技术部副主任兼二维码研究室主任,国际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分委会(ISO/IEC JTC 1/...
物品身份及其编码的本质
张成海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中国ECR委员会联合主席、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管理委员会委员及顾问委员会委员、全...
推进我国二维码标准化应...
王毅,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二维码研究室主任,技术部副主任,研究员,国际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分委会(ISO/IEC JTC1/S...
AVEVA剑维软件: 信息和智...
数据是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杂志专区 更多>>

《2024第1期》

《2024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