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 | 《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杂志社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条码技术  正文

商品条码常见错误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 作者:黄国烜 饶军 卢筱东

条码技术在国内经过十几年的应用推广,已逐渐成为商业超市售货结算及自动化管理的必备手段,也是我国产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商品条码实际应用中,由于规范化管理工作滞后和企业质量意识淡薄等多种原因,商品条码的应用水平参差不齐。
条码技术最早产生在二十世纪,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那时候他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像今天的邮政编码。条码(barcode)其实就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码及其配套系统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商品条码在市场使用中常见错误
近年来,随着商品条码在市场中的广泛运用,少数商品在条码使用中存在一码多用或混用现象,有的企业甚至伪造和冒用商品条码,使用超期或注销的商品条码。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条码使用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码多用问题
商品条码具有唯一性原则;即商品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唯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在商业POS自动结算销售系统中,不同商品是靠不同的代码来识别的,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来标识,违反唯一性原则,会导致商品管理信息系统的混乱,甚至给销售商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超期使用、注销或冒用其他厂家的条码
在我国,根据现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因为近年来,国家发展的速度很快,商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如果不重复使用的话很难满足以后生产厂商对于条码的需求,所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会定期将多年前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重新分配给一个新的厂商使用。如图1所示,如果某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后还在继续使用,就存在冒用其他厂家条码的行为。商品条码具有民事利益,经注册取得的商品条码是合法的财产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商品条码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码与信息系统》2020年第5期总第159期
使用伪造商品条码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商品条码不光是要受到行政机构的处罚,更是破坏了社会营商环境,市场上使用伪造商品条码的产品很有可能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政府的执法人员无法根据条码或者商品上的企业信息找到产品生产地和法律主体责任人。所以超市在进货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条码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行为。
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过关
商品条码是一种印刷的计算机语言,用于机器识读,因此在印刷要求上比人眼识读的字符更加严格,光电识读装置对商品条码的印刷缺陷、商品条码的光学特性以及几何尺寸误差十分敏感。商品条码各个方面的缺陷会导致机器首次识读率很低,甚至错误,造成商品信息的混乱,影响商业pos系统的正常运行。主要表现在:
商品条码尺寸错误
标准版的EAN-13商品条码的标准尺寸为37.29mm×26.26mm,使用中可以在此基础上依据包装印刷面积、印刷工艺状况和商品包装物的形状按0.8~2.0倍放大或者缩小。常见问题是商品条码空白区太小和粗细线条高度不够,影响首次识读率。
商品条码颜色搭配错误
商品条码的底与条的颜色反差应该满足一定对比度(pcs值)的要求,对比度越大越容易识读。基本的颜色是黑条白空,禁用红、黄、白色作为条色。
 
问题原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商品条码应用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的问题,分析概括起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印刷企业对商品条码的技术要求没掌握,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商品条码印刷质量问题频出。系统成员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造成商品条码在设计、管理和使用方面产生许多问题。经销商企业没有尽到验货把关、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义务,给假冒伪造、未经核准注册商品条码的商品流入市场提供了便利。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严,致使超期使用和印刷假冒伪造商品条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因素都给我国商品条码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条码的监管及宣贯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以及国内商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其地位已经越发重要,完善的立法将是各地商品条码应用推广的强有力支撑。各省、直辖市政府部门应紧紧围绕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总结现行有效的商品条码管理领域部门规章来制订适应当地条码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由于冒用其他企业的条码涉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等行为,建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把商品条码抽检纳入每年的“市场监管监督抽查范围”,确保市场上条码使用的规范化、合法化。
各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人员应不定期深入到中小型企业、中小型超市、印刷厂等进行条码相关应用知识的宣贯工作;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生产商及经销商对商品条码的认知度,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商品条码,促进商品条码深度市场化起到推进作用。
印刷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条码法律法规
印刷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条码的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核对生产企业名称、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等内容,确保商品标识与证书内容相一致,并按要求索取该证书复印件作为查验依据。不得非法承印没有有效证书的商品条码标识,从源头防止假冒伪造商品条码进入市场。另外,为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条码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必要的商品条码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销商(超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供应商正确使用商品条码。在供应商提供产品时要严格查验其《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有效性,避免因销售使用假冒、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贵州分中心 黄国烜 饶军 卢筱东

《条码与信息系统》2020年第5期总第159期

延伸阅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或《条码与信息系统》”。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自动识别网、《中国自动识别技术》、《条码与信息系统》)”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将内容传真至010-84295675,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高端访谈 更多>>
商品二维码 全球商品通用...
王毅 研究员、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技术部副主任兼二维码研究室主任,国际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分委会(ISO/IEC JTC 1/...
物品身份及其编码的本质
张成海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中国ECR委员会联合主席、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管理委员会委员及顾问委员会委员、全...
推进我国二维码标准化应...
王毅,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二维码研究室主任,技术部副主任,研究员,国际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分委会(ISO/IEC JTC1/S...
AVEVA剑维软件: 信息和智...
数据是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杂志专区 更多>>

《2024第1期》

《2024第1期》